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3
三、選拔方式:
(一)推薦方式
      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含本會直屬工會)及依法立案之
      勞工事務團體均可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選,上述單位應於
      96  年 1  月 26 日前檢送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表一、二)、無
      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向被推薦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
      前項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會
      、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
      會、台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
(二)初選作業
      1.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薦送後,應依第二點所列情事辦理初
        選作業,並於 96 年 2  月 26 日前完成初選作業。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 3  月 9  日前,將初選得參加複選人員
        之選拔表、佐證資料(一式 10 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1  份
        ,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複選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者
        ,不予受理。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薦送參加全國模範勞工複選作業之名額,台北
        市、台北縣以 5  名為限,高雄市、桃園縣、台中縣以 4  名為
        限;其餘每單位以 3  名為限,並至少薦送 2  名。(除行政轄
        區內無職業工人外,產業勞工、職業勞工至少各薦送一名)
(三)複選作業
      1.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複選作業,成立「五一勞動節全國模
        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決定之,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
      2.全國模範勞工之名額以 51 名為原則。每一直轄市、縣(市)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
        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至少應選出 1  名,並以 3  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