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 93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31 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