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2
二、參選資格
(一)凡公(國)營事業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得參
      選國家工安獎企業獎。
(二)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之五星獎、榮譽自護單位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工安聲譽之關聯企業,且三
      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三)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分
      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