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選資格 (一)凡公(國)營事業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得參 選國家工安獎企業獎。 (二)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之五星獎、榮譽自護單位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工安聲譽之關聯企業,且三 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三)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分 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