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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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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注意事項
(一)可自行參選,亦可由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參選。
(二)獲獎者應配合勞委會於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會中公開其優良事蹟
      ,勞委會並得使用其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三)參選本獎所檢送之「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均不
      予退還。
(四)參選資料請寄:10346 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83 號 7  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國家工安獎評審委員會」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國家
      工安獎評選活動),秘書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一科,聯絡電話
      :(02)8590-2769(代表號)。
(五)勞委會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活動之行政庶務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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