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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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條係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本標準授權立法之法律名稱及其依據條次。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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