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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本標準已全案修正,爰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