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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前三條之各項檢查,申請於休息日實施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加收百
分之五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