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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明之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檢查機構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明之補發或換發作業時,已可由危險性機
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及列印所需基本資料,無須人工調卷及文字輸入作業
,節省作業成本,收費額爰酌予調降為新臺幣八百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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