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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複製
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複製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勞動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文字修正,刪除贅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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