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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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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詞與定義
3.1 主動式監督
    檢查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的作法,符合其所定準則的持續性活動。
3.2 稽核
    以系統化、獨立和文件化的過程取得證據,並客觀評估以判斷符合所
    定準則的程度。該過程並不一定指獨立的外部稽核(由來自組織外部
    的一個或多個稽核員進行的稽核)。
3.3 持續改善
    為達成改善整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承諾,而
    不斷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循環過程。
3.4 承攬商
    在雇主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雇主提供服務
    的個人或組織。
3.5 專業人員
    接受過適當訓練,並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技能,能夠完成某一特
    定工作的人員。
3.6 雇主
    任何僱用一個或多個員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3.7 危害
    能對人體的健康造成傷害或損害的潛在因素。
3.8 事故
    與工作有關或工作過程中發生,但未造成人員傷害的不安全事件。
3.9 利害相關者
    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關切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係組織整體管理系統的一部分,用以發展及實施其職業安全衛生政
      策,並管理其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3.11  職業安全衛生
      係指在工作場所中,會影響或可能影響員工、臨時性工作人員(包
      含承攬商及訪客)及任何其他人員的安全及健康之狀況及因素。
3.12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組織設定本身職業安全衛生欲達成之目的,即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3.13  組織
      具有自身功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業、事業單位、機構、
      學會、協會或其中一部分,不論其是聯營的、獨營的、公有的或是
      私有的。對於有一個以上營運單位的組織,其中的一個營運單位也
      可稱為組織。
3.14  被動式監督
      對因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失誤
      而引起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進行檢查、辨識的過程。
3.15  風險
      危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對人員造成傷害或危害健康的嚴重度的
      結合。
3.16  風險評估
      評估危害在既有且適當控制措施下之風險,並決定其風險是否可接
      受的過程。
3.17  安全衛生委員會
      組織根據國家法令、規章和慣例建立,且由員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組
      成的委員會。
3.18  員工
      定期或臨時為雇主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員。
3.19  員工及其代表
      指引中多次提及員工及其代表,目的在於如果有員工代表的話,他
      們應被諮詢以作為員工參與的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所有
      員工及所有員工代表的參與。
3.20  員工代表
      經國家法令或慣例認可的任何人,如果他們是:
   (a)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
   (b)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令或規章或集體協定的相關條款,由員
        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的活
        動。
3.21  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和不健康
      作業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或人體工學的環境下,或
      因作業組織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對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
3.22  員工健康監控
      為檢測和辨識異常情況而對員工健康進行評估的一般術語。監控結
      果應用來保護和增進員工個人、集體以及受作業環境暴露族群的健
      康,健康評估程序應包括(但不必局限)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生
      物監測、輻射檢查、問卷調查及健康記錄評估等內容。
3.23  作業場所
      在雇主的控制下,員工必須工作或必須去工作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