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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職訓中心於本工作項下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職訓局指定辦
        理之內容併同納入規劃執行。
  (二)職訓中心應規範並輔導承辦訓練單位依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
        訊管理系統」之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三)因採遇案受理,各職訓中心每年 8  月底前,應檢討預算之執行
        情形,將年度預算扣除已核定數之 70 %~ 80 %經費,即時規
        劃納入區域運籌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中運用,所留控之 30 %~20
        %,於下半年度賡續受理提案申請,俾年度預算有效充分執行。
  (四)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期間,如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
        中止時),送職訓中心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五)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協助參訓者
        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六)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業訓練局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
        鑑計畫」。
  (七)各職訓中心每年度審理合格後予以補助之訓練計畫應副知職訓局
        及其他職訓中心,俾便進行跨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