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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申請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70 萬元為原則(訓練經費自籌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規劃特殊屬性之職訓班次,各職訓
      中心得逕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有關保母、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或其他類別訓練,對於補助之資
      格、價格、委訓經費支付方式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
(三)同一單位全年度接受各職訓中心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為限。(以第十二條之(七)規範配合經費管制)
(四)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
      實施基準」之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
      基本單位,並依照該實施基準規劃辦理補助經費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