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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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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及本計畫專屬網站報名履歷,辦理青年資格
        審查及甄選事宜,並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甄選結果。
  (二)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足月者
        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三)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期
        滿施予評核。
  (四)依發給學員訓練津貼為參訓青年核實加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職
        業災害保險。
  (五)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
        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契約書辦理。
  (六)配合各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七)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八)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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