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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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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係以工作崗位訓練模式進行,參訓青年與事業單位無僱用關
      係,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訓練之事業單位僱用。
      本計畫之學員訓練津貼非屬工資,且當次訓練不得重複請領就業保
      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就業保險法
      之失業給付。
      參訓青年應遵守「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及訓練事業單位相關作業
      及管理規範;於結訓前離、退訓,應依事業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青年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向泰山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助,並
      應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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