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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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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
    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之任務為:
(一)負責轄區內事業單位申請受理與審查事宜,應於受理申請後 3  個
      工作天內核定審查結果。
(二)負責轄區內工作崗位訓練之品質管控及查核。
(三)主責轄區內工作崗位訓練之申訴處理。
(四)辦理本計畫相關作業系統登錄及操作。
    本計畫相關經費請領、核撥及扣繳憑單等相關事項,由泰山職業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泰山職訓中心)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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