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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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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推介符合以下資格之未就業青年參加本計畫: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二十九歲以下(以推介日為準)。
(三)推介日前三十日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下。
(四)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曾就業者,以其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計三十日
    計之。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得自行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報名參訓。
    參訓青年資格不符第一項者,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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