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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第 13 條
住宅貸款人如不按月償付應行攤還住宅貸款時,其逾期在二個月以上者得
加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得收回住宅改由候補或其他合格鹽礦
工承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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