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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第 8 條
申請鹽礦工住宅貸款每戶貸款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房屋造價或買價不
得少於貸款額,貸款分十五年免息按月攤還,於住宅完工驗收或購買一個
月後,開始由鹽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算,分別彙繳臺灣製鹽總廠職工
褔利委員會臺灣區煤礦礦工褔利委員會轉繳內政部所設臺灣銀行專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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