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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25 條
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應設於偏僻或人員不易接近之地區。
二、移動式高壓氣體一切製造設備依應本標準規定設置。
三、移動式製造設備在製造作業中,應於週圍明顯位置懸掛「○○高壓氣
    體製造(灌裝)中」與「嚴禁煙火」或「禁止接近」等警告標認,如
    其接近方向多達數處時,應於每一方向設置之。
四、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作業完成或中止時,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
    不知情之人員接近或引起事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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