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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34 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應依左列規定漆色,並於瓶中央以顯明對比顏色
標明使用氣體名稱:
一、氧氣:黑色。
二、氫氣:紅色。
三、氮氣:黃色。
四、乙炔:褐色。
五、液氯:深黃色。
六、液氨:白色。
七、液化石油氣:灰色。
八、氦氣:灰色。
九、氬氣:銀灰色。
十、二氧化碳:綠色。
十一、笑氣:天藍色。
十二、混合氣:灰色加白線(每種加一種)。
前項顏色應以油漆塗刺,如有脫落應隨時加漆,以保清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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