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3 條
為防止自儲存設備洩漏的氣體流動至 火使用場所,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
要之措施:
一、設置高二公尺以上之防火牆或防護牆,使儲存設備與有火場所間之
    迂迴水平距離在八公尺以上。
二、使用火場所之建築物為不燃性時,自儲存設備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之建築物開口部應設置向外開之防火門,人員進出口應設二重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