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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4 條
高壓氣體鋼瓶之汽車運輸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燃性液化或溶解氣體鋼瓶應一律豎立並以繩索鋼瓶架固定之,瓶間
    應設緩衝物以防止因車輛運動而發生撞擊傾倒情事。
二、鋼瓶之保護蓋應保持完整,開闢及瓶頭應旋緊。
三、可燃性及助燃性之高壓氣體鋼瓶不得同車輸送。
四、實瓶與空瓶混合裝車時,應分別予以標明,以資識別。
五、實瓶運輸白天車尾應插紅旗,夜晚應懸紅燈,車旁應設「高壓氣體危
    險」或「可燃性氣體危險」或「有毒性氣體危險」與「保持距離」及
    「八公尺以內嚴禁火」等警告標誌。
六、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應妥為保養維護,並禁止超載超速。
七、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應儘量免避通過行人眾多之繁華地區。
八、運輸高壓氣體鋼瓶途車輛如欲休息時,應駛離公路選擇人稀少,路
    旁有陰影而空氣流通之地點。
九、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於停車時應將引擎熄火,拉上手煞車,車
    輛後輪與地面之間應加上輪擋。
十、運輸可燃性及助燃性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車上應備滅火器,以及長
    度十公尺以上之安全纜繩兩條。
十一、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發生車禍或洩漏等緊急事故應於車輛前
      後各三十公尺處,實施交通阻絕,並儘速派人通知當地治安機關處
      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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