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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9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害氣體工作場所,應視各該氣體之危害作用與程度,配
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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