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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51 條
雇主對有害氣體洩漏之虞之工作場所應限制人員進入,並應對進入各該場
所之人員作有效之管制與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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