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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20 條
雇主對堆放岸上作業場所待割切或已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
置警戒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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