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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22 條
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或擋板或以堅固之
蓋板覆蓋之。圍欄或擋板應至小較甲板高出八十公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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