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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24 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埸所及其出口、梯子與通道,均應有適當之採光與照明。
如需人工照明時,不得使用明火,如有爆炸危險之虞時,應使用防爆性之
燈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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