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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29 條
雇主對起重設備應規定每日使用前,實施左列各款之檢點,如有異狀時應
即修換。
一、操縱焊、剎車及離合器之機能。
二、鋼索通過處所、滑車及鋼索外形是否正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