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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0 條
解體船上爆炸性易燃性之物質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
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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