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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7 條
雇主對所有入舊船解體埸工作之人員,均應使其配戴安全帽,著安全鞋,
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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