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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41 條
各舊船解體事業單位申請核發解體許可前,應依有關規章迅速處理船上存
放之各種油料,並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物等先行清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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