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47 條
雇主應將解體船現場勞工編入消班,以施工負責人為班長,負責現埸消防
安全管理事宜,消防班人員名冊應送港務警察機關消防隊備查,並由消防
隊派員訓練,舉行消防演習,以資熟練使用現埸各種消防器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