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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52 條
雇主或現場總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在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等
情況下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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