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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53 條
雇主應置備必要之檢查儀器並設專人保管,使用前應依其說明書與注意事
項詳加檢點,如有異常應即修護或換新。舊船遺留之檢查儀器未經檢查機
構認可者不得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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