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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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一、配合前條第二項創業貸款補助定義之內涵,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將本辦法主
    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並修正文字。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一、依前條規定申請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經濟部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其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及資料已規定於各該創業貸款相關法令,本辦法不需重
    複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依實際運作情形,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係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並由勞動部成立之貸款審查會審查決議通過核貸與否,審查通
    過者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係由經濟部辦理,依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二點規定,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非均向
    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爰修正序文規定。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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