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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
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
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
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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