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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
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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