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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
      ,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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