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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
      1.學校。
      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其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象。
(二)弱勢青少年。
(三)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四)高齡者。
(五)新住民。
(六)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七)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八)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複審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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