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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5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
技術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
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
接管營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