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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7 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