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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9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
,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
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