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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助學金名額依下列各項目及其配分加總計分,並分別按分數高低評比
    排序。如有同分情形依次以「勞工子女技(藝)能成績優異」一項得
    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
    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弱勢勞工」一項得分較
    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家庭眷口數」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
    排序標準評選。
(一)勞工子女技(藝)能成績優異,配分最高三十分:
      1.勞工子女於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內參加校內、校際、縣市區域、全
        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科技展覽或運動比賽前三名者,
        每一單項配分:校際或校內競賽配分五分、縣市區域配分十分、
        全國性配分十五分、國際性配分二十分。
      2.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技術證照、有法源依據之金融專業證照
        、全民英語能力級檢定測驗(中級、中高級、高級)合格證書配
        分五分、領有乙級技術證照配分十分、領有甲級技術證照配分十
        五分。
      3.前二項皆符合資格者可合併計分,配分最高三十分。
(二)弱勢勞工,配分最高二十分(須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
      優待者):
      1.申請人如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勞工、單親、職業災害
        者、原住民勞工或其他特殊困境者配分十分,兼具一種以上身分
        者以一項計。
      2.申請人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位配分三分,最高以十分計
        算。
(三)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配分最高三十五分:
      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
      累計各類所得後,依本會所研訂八個所得級距,在不同級距範圍內
      配分。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中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全戶之身分證號送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該申請人之「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並由本會
      計分,不得異議。
(四)家庭眷口數,配分十五分:
      1.家庭眷口數之計算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記載之本人、配偶、子
        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為準。
      2.家庭眷口(本人不計)每一人配分三分,最高以十五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