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經費之編列,分為
      固定費用及材料費二類,且不得超過作業手冊規定之編列上限。
      固定費用為單一人時成本乘以訓練人數及訓練時數;材料費為固定
      費用一定比率。
      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
      辦理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應符合作業手冊所定「訓練費用支用標
      準」,且除鐘點費外,其餘經費支出項目得勻支。
      符合第八點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課程,訓練經費得不受第一項經
      費編列上限之限制,惟應敘明理由並由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