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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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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非本計畫補助人數至多
      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
      策並經分署認定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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