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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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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其餘課程之師資,訓練單位所定講師甄選遴聘應符合或優於本計
        畫師資及助教資格標準表(如附件一)之相關資格,並應於申請
        訓練計畫時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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