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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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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
        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
      練費用百分之五十。但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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