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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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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
        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由分署處分一年不得申請及辦理
        本計畫:
    (一)違反第二十六點第一項規定,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
          改善仍不配合者。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四)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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