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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
    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
    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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