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六十日內,協助完成人力遴用,
另於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三十日內協助完成遞補,未遴用之名額
,用人單位得於期限屆滿日七日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限
以三十日為限。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其離開當
日起三十日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換至本計畫其
他用人單位或提供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用其他相
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至其他職場就
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及協助。